省法检“两长”同时出庭履职 带头在一线办案落实司法责任制

11-26 08:26   湖北长安网   省委政法委

图为庭审现场。赵琳军/摄(图片来自法制网)

2016年8月11日,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黄鹏盗窃、抢劫、故意杀人上诉一案。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静担任审判长,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晋依法出庭支持公诉,这是湖北省司法体制改革后,也是省“两院”建立以来,首次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同时出庭依法履行职务,为全省三级法院、检察院入额院长、检察长带头在一线办案,落实“由审理者裁判、由裁判者负责”的司法责任制要求带了一个好头。

黄鹏盗窃、抢劫、故意杀人案的基本案情是: 2015年3月7日22时许,被告人黄鹏驾驶一辆盗窃的面包车窜至武汉市蔡甸区汉阳大街,持刀强行将被害人、24岁女子肖某掳上车,抢走手机、现金及银行卡,之后将肖某掐昏,用铁丝、砖块捆绑将其抛入汉江致其窒息死亡。作案后,黄鹏持银行卡取款共计6100元。2015年12月23日,武汉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,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鹏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;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;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决定执行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。黄鹏不服,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。 

开庭前,李静院长仔细审阅了卷宗材料,撰写了阅卷笔录,并指导合议庭拟定庭审提纲和方案。王晋检察长依法审查了原审案卷材料,讯问了黄鹏,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,补充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,并制作了出庭预案。庭审过程中,上诉人黄鹏及其辩护人提出,黄鹏主观上只图财并无杀人故意,客观上因防止被害人逃跑而失手致其死亡,原判定故意杀人罪不当,且量刑过重,请求二审依法改判。王晋代表公诉机关发表出庭意见认为,上诉人黄鹏实施抢劫后,为掩盖罪行,将被害人身体捆绑砖块抛入水中溺亡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其犯罪情节恶劣、后果严重,建议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 

针对控、辩双方意见,李静当庭归纳案件争议焦点,确定庭审重点,引导控、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,逐步推进法庭调查、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,并充分保障了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质证权、辩护权和最后陈述权等诉讼权利。鉴于该案案情重大,依法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,案件择期另行宣判。整个庭审活动中,节奏紧凑、程序规范,重点突出、繁简得当,条理清晰、秩序井然,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。 

此次案件审理是我省进一步推进员额制、司法责任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来,落实入额院长、检察长带头办案并对案件终身负责的重要举措,也标志着我省法院、检察院院领导开庭审理案件已成为常态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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